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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与民族主义|​罗纳德·贝纳

罗纳德·贝纳 勿食我黍 2021-12-25



作者|罗纳德·贝纳(Ronald Beiner)
多伦多大学政治系教授,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



伦特对民族主义的主要讨论集中在其对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早期的各种泛民族运动(泛德主义以及泛斯拉夫主义)的叙述性解释文本中,她描述了这些运动如何促成了全权运动的恐怖。她的基本观点是,在民族国家的复合观念中,“民族”和“国家”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内在紧张关系(如果不是一种矛盾),一旦为泛民族运动及成熟的全权主义这类邪恶的动力所推动,这种紧张就会加剧,一直到民族国家本身被破坏。根据阿伦特的观点,泛民族运动将民族自决权当作一种“舒适的烟幕弹”,真正隐藏在底下的是它的民族—帝国主义扩张论。当这些运动从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那里借来像“一切有同样民族起源的人们,不必考虑其历史,无论生活在何方,团结起来”之类的口号,以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时,他们实际上是在“指责民族国家的狭隘性”。一旦现存的国家体系被证明无法容纳这些帝国主义性质的民族主义,全权主义运动的路线就会变得很明确:它将摧毁民族国家的观念,这种观念使得民族国家为其公民提供保护并且承认其他民族国家这么做的权利;它将很好地完成摧毁掉这种观念的任务。民族国家(其观念有赖于以民族为基础的公民身份)既催生了那种极危险、极富侵略性、将整个国家蹂躏于它的话语之下的意识形态,最终又是它的受害者。

简单概括一下,阿伦特的分析是说,民族与国家联手的辩证运动的最终结果,是摧毁作为公民道德与法律保障的国家。民族主义是公民身份感的一种畸变,它令国家概念从属于民族概念,并且在超越国界(同时也超越道德界限)的意义上使民族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生畸变:因为这种双重畸变,民族国家本身将被摧毁。因此,我们要重新思考整个民族国家观念(并且在理想上设想其他非民族形式的政治联合体作为公民身份的基础),以追溯这种邪恶辩证运动的起源。

总体浏览之后,让我们看得更近一些,看看阿伦特如何理解处于民族国家理念中心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紧张。阿伦特从对比她所说的“西方民族主义”与“部落民族主义”开始,这多少对应于今天关于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与种族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的标准区分。

伴随着宣称对民众代表与民族主权的实现,自法国革命以来,经19世纪不断发展的民族国家,是18世纪时两个各自分开的因素联合的结果;这两个因素在俄国和奥匈帝国仍然是分开的,它们就是民族性和国家。民族进入历史舞台并得到解放是在人们觉醒之后发生的,人们意识到,他们拥有共同的历史和文化,他们的土地便是生养他们的永久家园,历史在这里留下了足迹,他们的祖先在此共同耕作,他们的未来也同样依赖于一个共同的文明进程。


国家与民族性的融合进程始于法国革命对人民主权的主张,这个事实解释了阿伦特何以一直将法兰西民族称为“卓越的民族”(它是西方民族主义,而非部落民族主义的典范)。“从社会学上讲,民族国家是欧洲被解放的佃农阶级的政治体……西方民族主义……是基础扎实的,并且得到解放的农民阶级的产物。”相反,“东欧和南欧地区没能成功建立起民族国家,因为这些地区没有基础扎实的农民阶级可以依靠”。在欧洲的这些地区,“农民阶级既没有在乡村打下坚实的基础,亦不处在解放的前夜……其结果是,他们对民族的认同更像是一种随随便便的、完全由内在个性决定的个人事务,而非一种公共事务或者文明的事业……他们没有故乡,没有祖国,没有可展示的历史成就,只有他们自己,也就是说,在最好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说,他们有自己的语言……而在最坏的情况下,他们最多只能说,他们有斯拉夫,或者日耳曼,或者鬼知道是什么民族的灵魂”。随着国界不断变换,人口不断迁移,“西方民族的那种人民—领土—国家的三位一体赖以实现的条件不复存在”。她得出结论说,部落民族主义“就是在这种无根的气氛中生长出来的”。(并且也正是这种民族主义提供了极权主义生长的沃土。)

除了民族主义的这种病态的变体,阿伦特在民族国家理念的最佳形式(西方民族国家)中也看到了致命的问题:

国家将保护其领土上的所有居民作为至高的功能继承下来,根本不考虑这些人究竟属于什么民族,并且它被假定是最高的法律机构而行动。民族国家的悲剧在于,勃兴的民族意识妨碍了这些功能的实现。以人民意志之名,国家被迫只承认那些“同一个民族的成员”为其公民,只承认那些因其血统及出生事实而获得民族共同体成员身份者才具有完整的公民权与政治权利。这意味着国家由法律的工具部分地变成了民族的工具。

简言之,国家已为民族所征服——也就是说,民族令国家从作为国家所应具的功能中掉转方向,成为实现民族目标的工具。阿伦特认为,这种发展的政治原因是绝对王权的坍塌,社会原因则是阶级的崛起:“没有君主来象征他们本质上的共同体,联系公民与民族国家的纽带就只剩下民族,亦即共同的起源……(并且)当人口中每个阶级、每个团体都为其阶级利益或团体利益所支配时,整个国家的利益就只有在共同起源的基础上才能得到保证,在情感上,它便以民族主义的形式表达出来。”她亦将其与自由的个人主义,以及与此同时发生的国家行政管理的集中化联系起来:“看起来这似乎是民族的意愿,国家防止其陷入社会原子化的结果……而只有一个强大而集中的行政……才能平衡一个充斥着各种阶级的社会的离心力。因此,民族主义就成了中央集权国家与原子化社会珍贵的黏合剂。”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阿伦特称之为“民族与国家间的秘密冲突”,它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而出现,那时,法国革命爆发,要求民族主权的《人权宣言》发表”:

同样的本质性权利被宣称为不可剥夺的人类遗产,也被宣称为各民族的特定遗产,民族立刻宣称服从法律,那些法律被认为源自人权以及主权——不受普遍法律的限制,不承认有任何事物高于它。这种矛盾所导致的实际结果就是,从此以后,人权只在民族权利的意义上才得到保护与加强,并且那种把保护人之所以为人、为公民、为民族一分子的权利作为其最高任务的国家丧失了法律的、理性的外表,它被浪漫主义者解释为一种“民族魂”(其现实存在被认为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模糊代表。民族主权因而丧失了它最初为人民争取自由的内涵,并且被一层虚伪的神圣光环所笼罩,其实质是一种无法无天的武断。

她的结论是,民族主义“本质上是将国家曲解为民族的工具,将公民身份曲解为民族成员的表达”。

整个分析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民族对国家的征服”。这是阿伦特自J.—T. 德洛斯(Delos)那里得来的一个观念,在对德洛斯的两卷本著作《论民族》的高度同情的评论中,阿伦特对国家—民族的紧张关系给出了一种补充性的陈述。她写道:“我们时代的基本政治现实是由两个事实所决定的:一方面,它建立在‘民族’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它永远为‘民族主义’所困扰,永远处在它的威胁之下”;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政治原则,它能使各民族不再发展其民族主义,从而建立起国际共同体的基础,以便能展示并保护现代世界的文明”。民族和国家代表互相冲突的原则:

当人们有历史意识时,他们就会形成民族;它与先人辛勤劳作过的土地相联系,那里的每一条沟壑无不铭刻着历史的痕迹。它代表了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它是一个封闭的社会,其成员从生下来就注定是它的一分子。而国家却是个开放的社会,它有领土,有强权保其安全,制定法律。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国家只知道公民,不关心他们的民族,它对一切居住于其领土之上的人皆敞开法律秩序的大门。

与阿伦特在其他地方对民族与国家间关系的描述不同,在此她指出,恰恰是国家这种“开放”的权力诉求助长了民族的扩张野心,而民族作为一个“封闭”的共同体,本应忠贞于自己的土地。因此,“认为民族是天生爱好和平的,其自由能保障一个和平而富裕的时代之旧梦,也并非全无道理”。但是,阿伦特立刻转向另一面,指出民族在与国家的这场不愉快的联姻中扮演的险恶角色:

民族对国家的征服始于民族宣称主权在其手中,这是将国家变为民族工具的第一步,而它的终点就是那些以全权主义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族主义,在那里,所有的国家制度与法律皆被当作追求民族福祉的手段。因此将国家的神圣化视作我们这个时代的恶之渊源是不妥的。是民族篡夺了传统中上帝与宗教的位置。


这里似乎体现出阿伦特的一种游离不定的态度:究竟是国家败坏了民族,还是民族败坏了国家?不管怎样,民族和国家的融合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因为自此以后,国家的帝国主义野心就可以以民族之名义表达了(它有着更大的作恶的潜力)。

“如果我们不能在摧毁首批极权主义后,成功地解决我们政治结构中的基本问题,那么毫无疑问,我们的文明将遭毁灭。”阿伦特所用的“首批”二字十分清楚地指明,若我们不能将民族与国家区分开来,民族主义向法西斯主义的转化和民族国家向全权国家的转化就会再度出现。“国家并不以民族而定位,它是法律的守护者,它保护人之为人、为公民、为民族成员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人权和公民权是基础性的,作为民族成员的权利是从前两者中引申出来的。”“而对于公民和民族成员、政治秩序和民族秩序之间的区分,亦应在民族主义之先,这就是说,一个人必须先在公共生活,即维持文明所必需的政治生活之中找准定位,然后他才是他所属的那个民族的成员……这只有在联邦中才能实现。在联邦结构中,民族身份是个人问题,而非地域问题。”

在1967年为《极权主义的起源》第二卷作的序言中,阿伦特称,这卷论帝国主义的书“讲述了民族国家如何消解的故事”。说民族国家已经消解,这意味着什么?阿伦特在题为“民族国家的衰落与人权的终结”的重要一章中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欧洲民族国家体系最显著的问题就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那些不可能借民族国家原则获得独立的少数民族普遍感到失落,他们成了“民族心理沮丧的人民”。并且,在法国革命中兴起的民族国家模式传播了这样一个理念:民族主权与人权不可分离,欧洲数千万无民族主权者原则上也毫无权利可言,因为民族国家原则使他们的权利失去了有效的政治保护伞。同样致命(实际上更糟糕)的一个问题是,由于人口迁移,如此大规模的人群变成了无国籍者,没有国家收容他们,甚至连“遣返”都找不到对象。如果少数民族只是“半个无国籍者”,那么这么多被驱逐的难民和非正常侨民则完全没有一个可以保护其基本权利的祖国。法国革命催生的人权理念看似是普遍性的,但是接受并实施这些人权教义的国家不是普遍性的,再者,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带来了相对应的民族定义,这个定义被用来指明共同体的范围,在其内部者才享有人权。那些发现自己无国籍的人(他们在欧洲人口中占的比例相当可观)同时发现所谓“普遍的”人权对他们来说(委婉地说)并没有保障。人权最终必意味着人的主权,但人不可能完全解放,成为完全独立的个人,他的尊严不可能仅在其本身中体现出来,它必须在一更大的外部秩序中展现,但此时“他”又消失,成为人群的一分子。这一悖论从一开始就存在,当我们宣称存在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时,这种权利实际上有赖于一种“抽象”的人的定义,而这种人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不存在……因此,一切关于人权的问题马上不可避免地与民族解放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只有人民主权有了保障,只有主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里,他们才能切实地享有自己的权利。自法国革命以来,人类被想象成一幅不同民族大家庭的图画,这逐步导致这样一种不证自明的理念:是人民而非个人,构成了人的形象。

毕竟,天赋权利被认为“不可剥夺”,是因为人们觉得它们应当独立于所有政府而存在,但事实是人丧失自己的政府的时刻……没有任何权威来保护他们,也没有任何机构愿意保护他们。

那些无人来保护其权利的少数民族与无国籍者尤能深刻体会到这种“以人民的权利来定义人权”的做法。他们自己坚信,“丧失民族权利与丧失人权是一回事,前者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后者的出现。他们越是被排挤在任何形式的权利之外,就越要追求凝聚为一个民族,凝聚为他们自己的民族共同体”。在20世纪,少数民族与无国籍者的权利状况每况愈下(直到今天也是如此),这是建立在对这种焦虑合法性之争论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世纪惨痛的政治教训便在于,所谓的普遍人权,离开了能够保护这些权利的民族共同体,就什么也不是;民族成员必须先有联合起来的权利,必须先有最基本的“拥有权利之权利”,这预设了这样一种状况:特定国家仅在其认为他们是其成员时才保护他们的人权。“在任何情况下,丧失了民族权利(就等于)丧失了人权。”

阿伦特的论述中似乎存在着一个真正的悖论:她认为人权从原则上来说,就是拥有权利之权利,也就是有权拥有自己的(民族)国家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尽管事实上阿伦特对以民族为基础的国家概念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并主张废弃这种观念),她论证的逻辑似乎又回到民族国家,而非超越民族国家。对此矛盾,阿伦特曾经回应过,她的答案似乎是这样的:在全权主义以及全权主义式挑战的面前,民族国家被“消解”,20世纪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保障其公民安全地享有人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将民族请出民族国家。(很明显,阿伦特相信,美国就是达到了这种无民族的国家形式的政治共同体。)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联邦的形式组织整个国家,不管这是高于国家还是低于国家,总之要摆脱国家即主权所在地的状况。既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鼓吹获取民族主权,这种对国家的重塑就有赖于我们把自己从这种民族主义遗毒中解放出来。

当阿伦特宣称民族国家在衰退和“消解”之时,她指的似乎是20世纪那些以民族归属为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在对待少数民族和无国籍难民上是如此无信,以至于人类必须以其他方式求得公民权的保障。但是,对形形色色的民族国家的活动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无助于我们得出其历史前景究竟为何的结论:20世纪的民族国家确乎犯下了一系列罪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可以超越这种国家观,也不意味着人们基于共享的民族身份界定其公民权的愿望(不管是对是错)可以被遏制住。

作为结语,让我从1989年这一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年份来反思阿伦特理论遗产的两个方面。一方面,1989年证实了阿伦特在《论革命》中的预言:革命“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常伴我们身边……本世纪……将仍是一个革命的世纪”。另一方面,1989年以后民族国家政治形式生机勃勃,这提醒我们阿伦特对民族主义政治的理论批评有其不当之处。正如在她之前数代的自由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者一样,汉娜·阿伦特过早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民族国家已被扫进历史的垃圾箱。考虑到阿伦特不喜欢历史主义的论证,看似令人惊讶的是,我们需要结合她对民族主义的关注与思考做出如下判断:如果民族主义给一个人造成的印象是它为现代政治提供的基础并不稳固,他应当提出规范的反对论证来回应其理论上的和政治上的挑战,而不是像一个历史主义者那样相信民族国家已日薄西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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